通政办发〔2005〕118号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 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《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十九日